【案情简介】
2012年,客户李女士作为投保人为刘先生购买一份终身寿险,缴费期间10年,身故保险金额20万元。《人身保险投保书》中载明“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李女士,是被保险人的配偶”。2024年3月,李女士与刘先生办理离婚手续。2025年5月,被保险人刘先生因病抢救无效死亡。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以李女士与被保险人刘先生已经离婚为由,拒绝向其支付身故保险金。投保人李女士因对保险公司处理结果不满,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定保险公司向其支付身故保险金。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人身保险投保书》中关于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约定为“姓名李XX,是被保险人的配偶”,该约定表明,当事人对受益人限定的条件是姓名附加身份关系。保险事故发生时,李女士与被保险人刘先生已经离婚,双方身份关系已发生变化。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九条第三款规定,上述情形应认定为未指定受益人,涉案身故保险金应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其继承人有权主张该款项,而李女士亦不具备继承人资格。最终,法院对李女士诉求不予支持。
【名词解释】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法律依据】
《保险法》司法解释三:
第九条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应认定指定行为无效。 当事人对保险合同约定的受益人存在争议,除投保人、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之外另有约定外,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受益人约定为“法定”或者“法定继承人”的,以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二)受益人仅约定为身份关系,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主体的,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不同主体的,根据保险合同成立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
(三)受益人的约定包括姓名和身份关系,保险事故发生时身份关系发生变化的,认定为未指定受益人。
【重要提示】
本案中投保人李女士为刘先生缴纳保费十年,离婚后没多久前夫就不幸身故。保险事故发生时,因双方身份发生变化,故投保人无法获得赔款,身故保险金最终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进行处理。
提醒广大保险消费者:作为保险消费者,当保险合同中需要指定受益人时,应知晓姓名并不等同于身份,并对具体约定内容进行仔细确认。若夫妻订立保险合同时指定对方为保单受益人,在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后,可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去保险公司进行受益人变更,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